关于举办“2018版清单计价下工程造价管控、司法解释二解读与合同管理、EPC工程全过程管理实务暨营改增后计价合同招标对策分析”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相继出台《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18]2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等文件;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原则通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新文件对新时期的造价管控与合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指出了新方向,一线专业人员需要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文件的精神。
管好投资、控制造价,需要抓住关键环节。如何合理设计招标合同计价约定?如何按合同约定处理工程结算中计量、调价、变更、签证问题?等等,这些是工程造价管控和结算支付的关键内容。当然,营改增计税新政策下对工程计价、招标、合同等产生较大影响,选择有效的对策措施尤为重要。
当前,在国家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和金融风险防控以及环保新政等政策影响下,导致建设单位资金紧缺、建材价格疯涨导致施工成本大幅度上升,从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为帮助相关专业人员了解掌握计价、合同和招标等领域最新法规,理清实务中重点、难点、疑点、焦点问题,拓展解决问题的视野和思路,实质性地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特举办“2018版清单计价下工程造价管控、司法解释二解读与合同管理、EPC工程全过程管理实务暨营改增后计价合同招标对策分析”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附件: 1.培训须知
2.报名表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一、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最新清单计价与建筑业营改增等政策文件解读
1、《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18]20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相关计价规定(国办发[2017]19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5、《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等文件的重点条文解读;
第二部分:工程造价管控、计价争议实务焦点共性问题分析解决思路
1、工程造价管控的基础条件分析;
2、招标清单缺漏的价款补偿分析;
3、招标清单特征描述不准确的结算影响;
4、合同价格形式的选择与设计;
5、工程量核定与进度款结算;
6、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价;
7、工程量变更结算中“不平衡单价”处理;
8、工程实体内容变更计价争议与案例;
9、工程措施方案变更的责任分析与计价处理;
10、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11、工程造价管控中疑难争议问题解析;
12、工程造价审计的重点内容与方法。
第三部分:营改增后计价、招标、合同对策分析、风险防范与案例分析
1、营改增前后工程计价结构的对比案例分析;
2、营改增后甲供材料与设备的计价与计税规定与案例分析;
3、为什么“清包工工程”、“老项目”大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4、“甲供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定对业主有利吗?
5、营改增后“新项目新报价”的计税方法的选择与明确;
6、甲供内容和比例给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对业主更优化?
7、甲供材料设备增值税可抵扣率16%,比工程造价中增值税可抵扣率10%大,是不是甲供越多抵扣越多、对业主越有利?
8、“老项目老报价”的结算价格“剥离”与调整;
9、“货物销售+建筑服务”计税方法选择与计价算例;
10、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盈亏因素的案例分析;
11、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审查要点。
第四部分:司法解释二背景下的工程合同法律风险与合同管理实务
1、关于计价依据合同条款的争议。(广东案例1)
2、市场涨价情形下,施工企业在固定价模式下能否主张价格调整。(江苏案例2、安徽案例3)
3、如何加强工期签证索赔管理,防范工期违约责任?(广东案例4)
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工期条款无效,如何避免工期违约赔偿责任?(安徽案例5)
5、施工企业能否基于建设单位资金紧缺主张停工、解除合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南通案例6)
7、停工期间施工企业的义务及增加的费用、损失如何主张?(淮安案例7)
8、解除合同后,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是否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宿迁案例8、最高院案例9)
9、竣工验收时间的确定及竣工验收证明书的填写;承包人能否拒绝移交工程及竣工验收资料?
10、建筑企业主张发包人逾期不审价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报告,法院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辽宁案例10)
11、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当事人能否不经审计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扬州案例11、盐城案例12、最高院案例13)
12、招投标新政背景下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招投标新政颁布前,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陕西案例14、山东案例15)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约定的哪些条款可以参照适用?
14、黑白合同以哪份合同为结算依据的新规则?(广东案例16、南京案例17、镇江案例18)
15、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包括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等。(江苏案例19)
16、《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重点条文解读
第五部分:新政策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实战管理及风险防范实务
(一)相关政策解读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解读;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3、住建部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实践
1、国内外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发展趋势;
2、工程总承包主要模式适用的项目类型及特点;
3、工程总承包项目各相关方职责与工作界面;
4、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流程及管控要点;
5、工程总承包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包括招标管理);
6、工程总承包项目启动、策划阶段管控要点;
7、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管控要点;
8、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阶段的管控要点;
9、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试运行阶段的管控要点;
10、工程总承包项目收尾及关闭、移交阶段的管理;
11、工程总承包相关问题解答。
(三)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常见问题及解析
1、项目立项可研批复阶段的工程总承包发包可否允许?
2、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可否直接发包?
3、工程总承包商的资质要求能否放宽?
4、工程总承包能否采用固定总价之外的计价方式?
5、前期设计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的投标?
6、EPC项目招标案例分析。
(四)工程总承包合同核心风险识别与防范
1、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风险分配;
2、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起草;
3、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的适用;
4、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核心风险识别与防范:
5、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的难点;
6、工程总承包招标与投标、中标后开工前合同条款审核;
7、合同谈判策略及风险关注要点;
8、发包、再发包、分包阶段合同风险识别防范;
9、EPC履约工期风险和风险控制;
10、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变更、索赔技巧与风险控制;
11、工程总承包项目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12、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典型案例分析。
二、参会对象
各地政府建设项目监管部门、工程交易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各业主单位从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公司、总承包公司、设计院、成套设备公司、国际招标公司、设备材料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及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市场开发、法务专员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造价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的相关管理者;中、高等院校、医院及科研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等。
三、师资简介:邀请南京审计大学工程造价审计专业教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内资深总承包专家授课
四、培训时间地点:
2019年08月16日—20日(16日报到) 地点:昆明
2019年09月19日—23日(19日报到) 地点:成都
2019年10月25日—29日(25日报到) 地点:长沙
五、相关费用:
2800元/人(含师资、教材、场地、会议服务、增值税发票等)食宿自理
备注: 参训单位订好人员后及时将回执表回传或E-mail至会务组,在报名5日内将费用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会务组确认到款后即发《报到通知》,其中将详细注明报到时间、报到详细地点等具体安排事项,各参训学员凭证入场。
联系人:蔡自新 18612438999 邮 箱:324874350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