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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总承包新政的6处变化——《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 时间:2018-10-18 09:04:17 浏览次数:

2018年8月2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工程总承包之家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发布了《2021年,安徽拟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在促进设计施工融合上有大智慧!》

 

2018年9月30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和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工程总承包之家对照征求意见稿,发现指导意见与征求意见稿有一定的变化,在此做个简单的对比。

 

1)编制依据变化


征求意见稿中“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要求,现就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指导意见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PS:指导意见增加了建市[2016]93号作为编制依据。

 

2)支持总承包表述变化


征求意见稿中“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各地要支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指导意见中“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各地要加大工程总承包支持力度……”。


PS:支持力度要加大!!!

 

3)推进总承包方式变化

 

征求意见稿中“(四)深化组织方式改革。……督促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项目建设。

 

指导意见中“(四)深化组织方式改革。……引导和支持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项目建设。


PS:与“督促”有种“局外人”的感觉不同,“引导和支持”是更主动积极的要求。

 

4)分包管理方面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中“(六)严格分包管理。……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具备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和施工资质,不得再将设计和施工业务进行分包。

 

指导意见稿中“(六)严格分包管理。……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PS:指导意见将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具备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和施工资质,不得再将设计和施工业务进行分包。进行了删除,更加符合实际企业的资质情况。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要求是趋势,但是需要一步步去靠近这个目标。

 

5)责任主体表述变化

 

征求意见稿中“(九)落实工程总承包各方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

 

指导意见中“(九)落实工程总承包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

 

PS:指导意见增加了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强化“首要责任”意味着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不等于业主在质量安全责任方面全部转嫁出去了。

 

6、征求意见稿中的“(十)推进工程总承包信用评价体系。为规范工程总承包市场各方主体经营行为,全面提高各方主体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工程总承包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对工程总承包市场的规范管理。”


在指导意见中,调整为“(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总承包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试点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适时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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