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19〕31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3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瓮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工程”“都匀市洛邦镇垃圾填埋处理厂建设项目”“瓮安县城南污水处理项目(管网土建施工)”“瓮安县草塘镇排水工程项目”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13号),你单位于2019年4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