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罪还是无罪,例如:
一、在项目挂靠中,个人/无资质企业/低资质企业借用高资质企业名义签定合同,高资质企业向业主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真实业务是个人/无资质企业/低资质企业完成,高资质企业并没有实质性业务。从这个角度看,挂靠中高资质企业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一种虚开。从税法维度,究竟有罪还是无罪?
二、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公司或专业承包公司,因甲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该企业开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找了一家企业为甲方开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明显的虚开。究竟有罪还是无罪?
此前虽然有很多判例和文章,甚至最高法的个案批复认为是无罪,实践中仍不缺乏有罪判例,司法实务裁判不一,这是因为缺少一个公开权威的指引。2018年12月4日,最高法对外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提到了这个问题,相信以后能少点争议。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六件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前相关依据和观点梳理
1、2001年,最高法院答复福建湖北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召集部分刑法专家进行论证,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2001]刑他字第36号)。
2、2001年,最高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明确答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法研[2015]58号)。
3、 2004年,最高法院在苏州市召开的《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达成共识:主观上不以偷骗税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
4、2005年最高法院编辑并出版的《基层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高憬宏:现任天津高院院长;杨万明:现任北京高院院长;)阐述,“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5、 2006年 刑事审判参考第49期 最高法法官牛克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之认定》观点同上。
6、2015年最高法院研究室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法研[2015]58号)。
7、 2016年11月16日,最高法法官姚龙兵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
8、2017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刑事卷Ⅱ 编者说明: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取证比较困难,需要仔细甄别、准确认定。一般说来,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无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其虚开的数额,按销项受票人已经实际向税务机关抵扣的数额,并扣除行为人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和退赔的款项,认定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
9、2004年,陈兴良在《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一文中,认为偷骗税款应该成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近期课程安排(部分)
关于举办“最新清单计价与建筑业营改增等政策解读、工程造价管控、合同纠纷司法判例分析、EPC工程管理实务暨营改增后计价合同招标对策分析及审计监督管理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2019年01月11日—15日(11日报到) 地点:广州
关于举办“2018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EPC工程总承包费用财务规定最新政策解读、PPP项目管理、PPP项目会计核算与建设项目审计培训班”通知
2018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 厦 门(19日全天报到)
关于举办“新政策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实战管理及风险防范实务”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2018年12月14日-12月19日(14日为报到日) 地点:南宁市
2019年01月11日-01月16日(11日为报到日) 地点:海口市
关于举办“2018新形式、新国标、新范本背景下业主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高级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2018年12月13日—18日(13日报到) 地点:厦门市
2019年01月11日—17日(11日报到) 地点:深圳市
关于举办“最新工程造价管控、结算支付、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等最新政策解读暨营改增后计价合同招标对策分析及审计监督管理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2018年12月13日—18日(13日报到) 地点:南宁市
2018年12月20日—25日(20日报到) 地点: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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