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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解读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间:2015-12-15 16:56:10 浏览次数: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以下简称“10部门”)组织制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旨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

■  谁组织?谁验收?

10部门组织对各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验收。省级10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该办法组织本行政区所辖的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

■  达到“5有标准”方可申请验收

一有完备的设施设备。

验收内容和标准——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再生资源的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基本完备,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了收集、转运和处理。

验收依据——根据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数据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二有成熟的治理技术。

验收内容和标准——已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处理工艺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基本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堆埋。

验收依据——根据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三有稳定的保洁队伍。

验收内容和标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村庄保洁人员数量基本满足要求,队伍较为稳定。

验收依据——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四有完善的监管制度。

验收内容和标准——省、市、县3级已建立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制订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满意率达90%以上。

验收依据——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第三方开展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五有长效的资金保障。

验收内容和标准——建立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长效运行维护。

验收依据——根据省级、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 如何申请?

省级申请——省级10部门通过自检,认为本地区已有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1.验收申请函,其中省级自检报告作为申请函的附件。2.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法规标准等。3.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基本情况,含组织领导体制、监督考核机制、资金投入、保洁队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4.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统计数据表。5.本省(区、市)3年内未曾发生过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不当造成恶性影响事件的说明,由省级10部门共同出具。

■ 如何验收?

材料审查——10部门结合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省级报送的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及其他相关数据,对申请验收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信息系统、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和10部门掌握的数据一致,且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90%以上的省(区、市),可认定其通过材料审查。未通过材料审查的可提供补充资料。

现场核查——对于通过材料审查的省(区、市),10部门将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行政村进行现场核查。抽取的行政村覆盖该省(区、市)所有地级市,抽样总数量在50个以上,并随机确定对某个乡镇进行全覆盖检查。现场核查由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依据现场核查评价表确定的项目进行逐项取证,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依据现场取证结果,逐村判断是否合格。申请验收省(区、市)有90%以上的抽样行政村判断为合格,方认定通过现场核查。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应有多个成功开展全国性调查的经验,有多项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的案例,入村调查和实地暗访经验丰富,有整套科学的调查方法、严格的保密制度,责任心强,履约能力好,近3年无不良记录。

综合审定——10部门成立评审组,依据“5有标准”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省(区、市)进行综合评审,得出是否通过综合审定的结论。对综合审定结论不合格的省(区、市),半年后方可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公布结果——对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审定的省(区、市),10部门将于每年年底按通过综合评审的时间顺序,公布当年度通过验收的省(区、市)名单。

■ 通过验收不是“终身制”

对已通过验收的省(区、市),10部门将组织不定期明查暗访,如发现明显的反弹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非常严重不再符合“5有标准”的,将从通过的验收名单中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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