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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办法》重点解析:不得触碰公益性项目融资的“红线”

来源: 时间:2024-09-19 17:02:29 浏览次数:

8月26日,财政部、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从市政基础设施配置、维护和使用、处置、信息化等管理方面作出相应要求,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近日,南京方达咨询市场研究中心总监金康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就《办法》中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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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提炼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进行制定。

(二)适用对象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

(三)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定义

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根据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四)管理体制

实行分级分类、分工负责,强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管护单位讲分工、按职责。

(五)配置管理和资金来源

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同时,强调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收益不足的资产举债。

(六)维护和使用管理

管护单位需完善管理责任制,确保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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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一)明确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在维护和使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行政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由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二)明确提高财政资金资产配置效益

在基础管理方面,《办法》明确,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对应的债务金额、形式等信息,加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办法》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建项目决策、建设资金和管护费用安排挂钩,提高财政资金资产配置效益。

此外,《办法》提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三)明确公益性项目融资红线不可触碰

落实资金来源,要求地方政府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且在整个过程中都要严格控制预算,更不能通过地方平台公司违规举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公益性项目,公益性资产的权属和经营收益并不属于平台公司所有,融资本息若无力偿还,将增加隐性债务风险,这在2018年27号文中,就已经明确列为红线。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确保了专项债券的偿还来源和专款专用,降低了政府债务风险,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

(四)资产盘活与违规处置问题

国家审计署和地方陆续公布2023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审计情况做了公布,暴露两个问题,一是存量盘或利用不到位,二是违规使用和处置资产

对于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盘活问题,《办法》强调了要求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

对于违规处置问题,《办法》提出对于违规使用和处置资产,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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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达咨询专家解读《办法》

近日,南京方达咨询市场研究中心总监金康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就《办法》中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金康表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条款内容是《办法》的重点,也是执行的难点、痛点。所谓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本身公益性极强、市场化收益不足,金融机构比较难支持,一般为政府投资项目。“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并不是《办法》新增内容,仍然在2018年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框架内,即针对政府投资项目,要么通过财政资金,要么通过配套专项债资金,不得触碰公益性项目融资的“红线”。

另外,金康还表示,任何投资都必须考虑回报,要么有经济效益,要么有社会效益。在“一揽子化债”的背景下,“过紧日子”成为自上而下的共识。本条款正是对地方政府的刚性约束——这并非限制地方投资,而是鼓励有效投资,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避免无效基建、低效基建和过度基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南方周末 方达咨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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