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国家大盘子,争取中央预算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应是地方政府项目谋划的重点方向。
第一,中央预算内投资是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和安排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财政资金,可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按照最新网传文件,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八大方向、34个领域”,资金支持比例根据地域、方向和领域从15%~100%,是对国家战略、区域发展的具体贯彻落实。
第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期限长、利率低、申报简单,且不占用地方财政资金。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志锦了解,近期监管部门正在组织申报2024年专项债项目,本次申报在投向领域、项目要求、申报程序上均有变化。投向领域上,总体仍保持着11大领域不变,但细分投向出现细微变化。此外,专项债作资本金领域新增保障性住房。存量已审核通过的专项债项目没有实质性变化,可以率先发债。后续监管部门审核地方新报项目后,将为项目库提供新的“弹药”,支撑专项债发行,进而推动社融和基建投资平稳增长。截至2024年2月23日,31个省份披露了预算报告,且都公布了提前批地方债额度的情况。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整理,2024年提前批额度顶格下达,其中提前批专项债、一般债额度加总分别为22800亿元、4320亿元。
第三,特别国债资金全部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给地方使用,还本付息由中央承担,包括八大领域。不过目前1万亿资金元已全部分配完毕,2024年的重点是对于已获取资金的地方政府做好资金投资和监管。
01
(2024年版本)
(一)粮食安全
1、产粮大县公共服务
支持范围:支持产粮大县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县级医院、中心镇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等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2、粮食仓储设施
支持范围:支持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中央储备棉糖仓储物流设施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不超过30%,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不超过100%,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不超过50%。
(二)能源安全
1、支撑性调节性煤电
支持范围:支持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的支撑性调节性煤电项目。项目须列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并且能效、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支持比例:中西部、东北地区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按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23〕48号)有关规定执行,东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2、农村电网改造
支持范围:支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等农网薄弱地区电网改造,提升供电保障能力。支持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接入消纳和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套电网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汽车下乡。
(三)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
1、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范围:支持符合规划布局的集成电路重大生产线等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子电气架构、高效电驱动、车用操作系统和固态电池及关键材料等攻关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2、新引擎新赛道
支持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研发和行业应用项目支持生物全链条技术产品创新和制造生产项目。支持航空航天批量化低成本生产制造项目。支持北斗规模化应用项目。支持风光氢储等新能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研发示范与设备制造项目支持OLED面板、Micro-LED器件和玻璃基板建设等新型显示领域重大项目。支持面向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大规模智能算力基础设施。支持新建大型、超大型算力中心(需布局在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3、战略性矿产资源供应保障
支持范围:支持国内紧缺金属、非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四)城市基础设施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
1、城市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新建项目。
支持范围:城市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新建项目。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2、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支持范围:支持更新改造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3、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
支持范围:支持老旧供水管网的诊断修复、更新改造工程,分区计量工程,压力调控工程,智能化监测调控工程。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4、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包括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5、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包括与小区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小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改造。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五)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1、“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
支持范围:支持“三北”工程中部署的在建项目,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国家储备林建设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按中央既有定额标准予以支持。
2、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支持范围:支持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60%、60%,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原则上全额补助。
3、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支持范围:支持海河、淮河、松花江、珠江等重点流域和太湖、白洋淀、丹江口水库等重要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60%。
(六)交通物流重大基础设施
1、铁路
支持范围: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2、公路
支持范围:支持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和收费的普通国道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水运
支持范围:支持纳入《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的港口和航道项目,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基地项目。
支持比例:相关港口和航道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基地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4、机场
支持范围:支持运输机场新建、改扩建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枢纽机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支线机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5、物流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保税仓储设施,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支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冷链集配中心,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七)社会事业
1、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支持本科高校学生宿舍、中央高校新校区、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和生活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普通高中建设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2、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支持高水平医院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支持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建设。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和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支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的大城市加强医院建设。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3、文化旅游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展陈展示设施。支持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及配套服务设施。支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内智慧展示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开放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4、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支持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健身步道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5、“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社区养老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项目。支持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托育服务体系等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6、其他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支持殡仪馆、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烈士纪念设施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
(八)其他重点领域
1、新疆西藏四省涉藏州县重大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支持列入“十四五”实施方案,存在投资缺口、有一定收益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时在“其他1”项下录入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
2、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支持范围:支持纳入试点城市有利于破除边境地区中心城镇发展瓶颈、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设施等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时在“其他2”项下录入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
3、中欧班列集结中心
支持范围:支持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实施枢纽综合能力提升工程,包括场站、集疏运道路、查验作业设施、临港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边境口岸扩能改造
支持范围:支持我国已开放的11个铁路口岸、47个公路口岸实施扩能改造工程,包括增建铁路专用线、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查验货场改扩建、保税物流仓改扩建等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5、京津冀协同发展
支持范围: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在雄安新区落地建设。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雄安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北京、天津、河北其他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
6、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支持范围:支持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尾矿库治理项目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60%、80%。
7、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政策要求,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方向支持比例:东、中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方向
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
8、东北全面振兴
支持范围:支持对提升东北地区维护国家“五大安全”能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
02
(2024年版本)
(一)交通基础设施
1、铁路 :含城际铁路及铁路专用线
2、收费公路:主要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改造
3、民用机场:不含通用机场
4、综合交通枢纽:含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综合利用
5、城市轨道交通和市域(郊)铁路
6、城市停车场
7、水运
(二)能源
1、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2、煤炭储备设施
3、城乡电网
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②城市配电网
③边远地区离网型新能源微电网
4、新能源项目
①大型风电、光伏基地
②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
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④ 独立新型储能
(三)农林水利
1、农业:高标准农田建设,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农作物、畜禽、水产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制(繁)种能力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作物病虫害区域应急防治中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
2、林草业
3、水利: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等。
(四)生态环保
1、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及处理
2、污泥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3、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五)社会事业
1、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
2、教育
①学前教育
②职业教育
③普通高校学生宿舍
3、养老托育
4、文化旅游
5、其他社会事业
(六)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
1、城乡冷链物流设施
2、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3、国家物流枢纽等物流基础设施
4、应急物资仓储物流设施
5、农产品批发市场
(七)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建设
1、市政基础设施
①供排水
②供热
③供气
④地下管线管廊
2、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主要支持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八)新型基础设施
1、市政、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信息化
智慧交通、智慧水务、智慧教育、智慧社区、智慧文旅等及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化。
2、云计算、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基础设施
提供云计算数据服务和人工智能服务支撑的相关产业发展基础投资。
3、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公路等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
聚焦传统基础设施信息化改造,用于数据采集、传输、智能化的应用及软硬件设备投资。
4、第五代通信移动通信5G融合应用设施
利用5G传输特性,支持5G信息采集、监测预警、通信指挥、应急服务等融合应用,包括公共服务管理、环境管理、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以及枢纽管理等。
5、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和数字化转型平台
(九)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1、京津冀协同发展
2、长江经济带发展
3、“一带一路”建设
4、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5、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6、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7、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8、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十)保障性安居工程
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2、保障性租赁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
4、棚户区改造
5、城中村改造
6、保障性住房
(十一)特殊重大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集成电路产线及配套基础设施
2、其他特殊重大项目
03
(2023-2024年版本)
主要集中在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资金将主要用于以下八个方向:
1. 灾后恢复重建:支持以京津冀为重点的华北地区等灾后恢复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发展恢复到灾前水平。
2. 骨干防洪治理工程:以海河、松花江流域等北方地区为重点,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防洪治理、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大中型水库建设以及蓄滞洪区围堤建设,完善防洪工程体系。
3. 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实施预警指挥工程、救援能力工程、巨灾防范工程和基层防灾工程,加强各级应急指挥部体系,提升防灾避险能力。
4. 其他重点防洪工程:支持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山洪沟治理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小型水库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安全监测,海堤治理,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5. 灌区建设改造和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支持灌区建设改造修复、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丹江口水库水土流失治理,提高灌溉供水、排水保障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
6. 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行动:支持构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推动系统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7. 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支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灾害防治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8. 高标准农田建设:用于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等高标准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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