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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洪涝灾害 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暂行)》和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 指南(暂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9-03 09:04:2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洪涝灾害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暂行)》和《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暂行)》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附件一:

洪涝灾害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暂行)

 

为有效应对洪涝灾害,减少洪涝灾害对农村住房造成的损失,保障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灾前应急预防

1.乡(镇)政府应根据以往洪涝灾害历史、近期气象状况及暴雨预警信号等级,预先划定农村住房风险区、安全区。其中,安全区是指洪涝灾害发生时不受威胁、地势较高、地质条件稳定、可安全居住的区域或场所。

2.村“两委”应组织在村庄段河流上游或山洪来向的村头,采用砂袋码砌或用石头砌筑导流墙,将水流疏导至河流或山洪的主流区,保护房屋免受洪水冲击破坏。

3.农户应熟悉乡(镇)政府划定的风险区、安全区的具体范围,熟知在紧急状态下避灾躲灾的撤离路线。处于风险区范围内的农户,当接到需要紧急转移指令后,必须立即从房屋中撤离,撤离前应断水、断电。

4.汛期来临之前,乡(镇)政府应引导农户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对房屋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1)对于泥浆或石灰砂浆砌筑墙体,如果没有水泥砂浆抹面或抹面层局部剥落,应采用水泥砂浆抹面或勾缝处理。

(2)对于生土墙体,可以采用水泥砂浆挂网并做抹面处理,紧急时也可在墙面钉塑料布,墙根用砖石将塑料布压牢。

(3)对于屋面渗水漏雨的房屋,可采用密封胶抹缝法、瓦屋面更换或重新倒瓦等方法进行处理,紧急时也可采用屋面钉塑料布并压牢的措施。

(4)对于房屋周边的低洼部位,应及时回填垫高,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排水顺畅。

(5)对于房屋周边发现有地洞、塌陷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6)农户可事先预备一些编织袋和砂土,在紧急撤离前,可在房屋迎水面墙体内侧堆码砂袋,阻止水流冲击。

二、灾后临时处置

1.洪水退却且应急状态结束后,临时转移农户方可返回原址查看房屋受损情况。

2.低洼地带仍被洪水浸泡的农村住房,一律不得进入。

3.周边场地有滑坡或其他地质隐患的农村住房,一律不得进入。

4.遭受洪水影响的农村住房,农户在进入前应首先查看房屋墙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房屋基础或地面有无沉陷、楼(屋)面有无坍塌等情况。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室内清掏淤泥、清理污水,整理受损财物等。电源插座、开关、燃气管道等被水浸泡后,应经专业人员确认其安全后,方可使用。

5.受损房屋室内外淤泥、污水等清理完成后,应尽快进行房屋和周围环境消杀处理。

三、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

1.遭受洪水冲击、浸泡或短时间进水的农村住房,及由于暴雨、洪灾导致村庄或房屋周边出现局部地质隐患的,必须进行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方可确定是否继续使用。

2.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应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应急评估前,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参照《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暂行)》,对相关专业人员和乡(镇)、村“两委”干部进行技术培训。

3.根据安全应急评估结论,遭受洪涝灾害的农村住房可以分为“可以居住”与“不可以居住”两类。“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场地安全、地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不需修理或经简单维护后即可入住的农村住房。“不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地基或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或所在区域、地段出现地质隐患的农村住房。

4.对于“可以居住”类房屋,农户在返家入住后,应注意观察,一旦发现有安全方面的异常情况,应立即撤出并报告村“两委”和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核查,及时消除隐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5.对于“不可以居住”类房屋,除明显倒塌或严重受损且不具备加固修复价值的农村住房外,其余房屋应做进一步的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改造或加固措施。

6.土木结构房屋、土窑洞等,淹没过水后即使房屋暂未倒塌,也会因生土墙体浸水软化失去承载能力,存在严重风险,应另行安置农户避险。泥浆砌筑墙体的房屋,当墙面没有勾缝和抹灰层时,灰缝泥浆浸水后墙体承载力大幅降低,也应暂时安置农户避险。

四、灾后过渡安置与恢复重建

1.综合考虑受灾范围、房屋受损程度、受灾群众数量与恢复重建预估时间等因素,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亲靠友、临时搭建帐篷、集中建设活动板房、利用村集体公共用房等方式及时予以过渡安置。

2.救灾帐篷在搭建时,应远离危险房屋,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河道等,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安全且不影响交通的地段。

3.集中建设活动板房时,应考虑灾后重建规划要求,不占用近期建设用地,满足避险防灾、及时疏散要求,并配套必要的临时供水、供电、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活动板房可以采用彩钢夹芯板轻型装配式结构或其他轻钢结构。

4.被洪水浸泡过的村集体公共用房,应经过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灾后临时过渡安置用房使用。

5.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按照当地政府重建规划与具体政策执行。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乡(镇),可以结合房屋使用功能,参照洪泛区、蓄滞洪区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农户避洪房屋和集中避洪建筑,以减轻洪涝灾害损失。


附件二: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快速评判灾后农村群众能否返家居住或必须过渡安置的问题,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遭受洪涝灾害破坏的自住农村住房的安全应急评估。包括所有遭受洪水冲击、浸泡或短时间进水的自住农村住房,及由于灾区地质隐患影响、安全受到威胁的自住农村住房。

用于经营的农村房屋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第三条 根据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结论,遭受洪涝灾害的农村住房可以简单分为两类:“可以居住”与“不可以居住”。

(1)“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场地安全、地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不需修理或经简单维护后即可入住的农村住房。

对于“可以居住”房屋,农户在返家入住后,应注意观察,一旦发现有安全方面的异常情况,应立即撤出并报告“村两委”和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核查,及时消除隐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2)“不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地基或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或所在区域、地段出现地质隐患的农村住房。

对于“不可以居住”类房屋,除明显倒塌或严重受损且不具备加固修复价值的农村住房外,其余房屋应做进一步的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改造或加固措施。

第四条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本指南未提及的其他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予以进一步核查。

二、基本规定

第五条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应由乡(镇)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实施。工作开展前,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六条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应逐门入户进行。现场工作包括:场地安全评估、地基基础安全评估、上部结构安全评估。

第七条 根据分项评估结果与下表,给出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初步结论。

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判定标准

房屋类型

判定标准

处理建议

可以居住

未发现安全隐患

可以不做处理或简单维护;可以返家入住;继续观察

不可以居住

存在1项以上安全隐患

暂时不可以返家入住;部分房屋需进一步做安全性鉴定

三、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

第八条 处于以下地段的房屋,存在场地安全隐患:

1)场地紧靠山体或崖体,已经出现滑坡或有滑坡迹象;或场地出现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

2)场地出现地陷、地裂、大范围地下空洞、塌方等现象。

3)场地位于河漫滩,或行洪、分洪和退洪口门附近,受到洪水直接威胁。

第九条 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以下状况,视为存在安全隐患:

1)地基出现滑移,且存在发展迹象。

2)基础底部持力土层流失,基础部分悬空或局部破坏。

3)地基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房屋出现肉眼可见的明显歪斜。

第十条 房屋上部结构出现以下状况,视为存在安全隐患:

1)位于洪水淹没区或径流区,淹没或径流水位在房屋室内地坪以上的土木结构房屋、泥浆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房屋及土窑洞。

2)洪水浸泡4小时以上的白灰砂浆砌筑且没有水泥砂浆抹面或勾缝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

3)承重墙体出现明显裂缝(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裂缝,或多条宽度大于5mm的裂缝),纵横墙交接处出现贯通性裂缝,或墙体出现肉眼可见的歪斜现象。

4)承重墙体根部出现严重溃烂或剥蚀。

5)承重墙体局部倒塌。

6)独立承重砖柱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7)楼(屋)面出现变形或局部坍塌;楼(屋)面承重大梁、屋架、楼板等在墙体顶部支座处出现滑动、侧翻、失稳等现象。

8)承重木构件(木柱、木梁、木屋架、木檩)已严重腐朽,有断裂或失效危险;木构件在洪水作用下移位或偏离支座。

9)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表面严重剥蚀、开裂,钢筋锈蚀,有断裂或失效危险。

10)砖窑或石窑,边窑腿出现明显外闪;或窑顶出现纵向裂缝;或窑脸严重外闪,有倒塌危险。

11)钢结构受力构件(柱、梁、屋架等)受到洪水冲击或杂物撞击,出现明显变形或屈曲;或钢结构主要连接节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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