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起,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2019年9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查。
刚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自10月1日起,在10个省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
1、试点地区: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和北京、上海、重庆市。
2、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3、全部业绩实地核查:审批通过后的12个月内,住建部将组织核查组对申请资质企业全部业绩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4、与承诺不相符的,将依法撤销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3年内,被撤销资质企业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5、企业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扩展阅读:
2019年3月26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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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全部实地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由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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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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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由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管理
(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2019年4月1日起,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9〕487号
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和北京、上海、重庆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点地区建设工程企业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登录本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完成资质申报。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我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2个月内,组织核查组对申请资质企业全部业绩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发现申请资质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自我部作出资质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被撤销资质企业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三、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的规定,须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规定办理。
四、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息共享及时、完整、准确。要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