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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大整治来了!你公司的证算不算“挂证”,这23务实问题你应该知道!

来源: 时间:2018-12-04 14:38:52 浏览次数: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挂证问题涉及面非常广,不仅涉及到挂证人员,以及挂证企业的资质申请及核查、工程项目招投标,同时也涉及人证合一的真正项目经理的待遇问题。所以说挂证专项整治将对建筑业生态产生较大影响。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和《解读专项整治通知,走向末路的"挂证"》在建筑管理公众号推送后。大家踊跃留言,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时也提出了很多疑问,今天我们就挂证问题再与大家进行一个探讨,仅供参考。

一、究竟什么是挂证?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第三条明确: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第十五条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通知》中强调: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

根据《规定》和《通知》不难得出:“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就是“挂证”

二、挂证分成哪几类?

查处“挂证”就是要找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持证人?注册单位容易确定!而实际工作单位如何确定,是个大问题?也是查处挂证的重点难点!

实际工作单位的确定,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应该有如下几个要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考勤记录、熟悉企业和项目情况。

度川管理研究部根据挂证查处难易程度,对挂证行为进行分类:

1)多单位注册;

2)人证不合一;

3)人证合一、现场不履职、考勤数据不完整;

4)人证合一、现场履职、考勤数据完整、傀儡项目经理。

对第4类人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不能定义为“挂证”了,但其终究因为其证书而进入项目部或企业,没有真正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所以还是列入挂证,为了加以区别冒昧使用“傀儡”一词。

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挂证专项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严格执行,做好社保数据核查和现场履职检查,预估80%的挂证将消失,剩下20%的人证合一、现场履职、考勤数据完整的傀儡项目经理。

这部分挂证人员将具有非常大的法律和执业风险,因为现场履职记录、各类签字,项目一量发生事故,将面临严重处罚甚至牢狱之灾,在此,度川管理研究部提醒大家:不要因为一点小利而冒巨大风险。

三、挂证务实问题解答

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了23个挂证实务问题,不仅涉及挂证个人,也涉及挂证企业,我们尝试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予以解答,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非官方回答、仅供参考

问题1、住建部要尽快对挂证"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不能含糊不清。到底是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还是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网友认为应以实际工作单位为标准,不能以社保为依据。例如很多国企内退、下岗人员单位不发工资只给缴社保,这些人要自己去找生活。

回答:该网友建议很有建设性,文章留言中也有很多相同疑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确需要明确给出“挂证”行为准确定义。

该网友认为“挂证应以实际工作单位为标准,不能以社保为依据。”我们认同前半句,后半句我们认为可以修改为“以社保为基础,若不一致者需予以说明。”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主管部门: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不能够搞成“一刀切”!

问题2、退休人员在A公司工作退休后能不能转注册到B公司工作?社保还用不用交?

回答:按国家相关规定,我国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生55周岁,退休人员不需要交纳社保。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申请注册,已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所以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退休之后,年龄没有超过65周岁是可以注册和转注册的。

问题3:原单位内退,给交五险一金,现在新单位工作,也算挂证

回答:这种情况已人证分离了,但原单位内退,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是否算作挂证,还需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

问题4:证在a省,交了社保一年,目前停了;人在b省,没工作,自己交着社保,算挂证吗?

回答:我们的回答力求都是建立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之上,关于以上这个问题涉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和相关规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不缴纳保险费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若证明了你与注册单位是劳动关系,如《规定》要求的受聘于一家单位,那该单位就应该为你缴纳社保,若末缴纳社保就说明你与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你注册在该企业,就算作挂证!

问题5:证书注册与社保都在A单位, B单位兼职签非全日制合同做其他工作,只买工伤险,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一般认定是你受聘的单位,而是否兼职则取自于你个人和受聘单位要求,法律没有限定。

所以,这种情况是否算作挂证?主要还是看你在项目现场的履职情况,若注册单位是资质申请使用你的证书,则要看你在该公司的考勤情况。

若两者都没有问题,应不属于挂证。

问题6:社保在原单位买,实际工作在现单位,证也在现单位,并在项目上从事管理,这也算挂证吗

回答:典型挂证行为。

问题7:注册在总公司,但是人在分公司,社保也在分公司,这种的可以不可以

回答: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所以这种情况是“人证合一”的。

问题8: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将查是否多单位注册、查社保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查项目现场履职等,那么挂资质不挂项目也没有新单位上班的,是不是就查不到?

回答:的确这种情况想查出有点难度,不过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1)通过单位考勤记录;(2)通过公安、网监查QQ、微信等聊天信息”等手段查出。

问题9:已离职,证书和执业印章拿回来了,但是在省住建厅网站还能查到信息,如何解决?

回答: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10: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不在一个省内,这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根据《规定》也属于挂证。

问题11:无业人员,证书在用、无保险,算挂证么

回答:证书注册单位应该就是社保缴纳单位(退休人员除外),社保没有在注册单位,说明劳动关系不在该单位,无论有无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应该算作挂证。

问题12:挂证专项整治,对建筑企业中资质申请和资质核查有影响吗?

回答:目前各类别资质标准中除了最低资质等级和特级资质需要注册建造等人员外,其他资质标准中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已取消。

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将对各类别最低资质企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动态核查将产生影响,这些企业最起码需要人证合一,同时对建造师项目履职挂证产生影响。

关于其他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动态核查将不产生影响,对建造师项目履职挂证产生影响。

问题13:原单位已离职,也停买社保,新单位买社保但不能注册,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问题14:2010年杭州一工地上班,并把二建注册在绍兴一家建筑公司。同年到上海一公司上班,并在公司考了二建证注册在上班的公司。15年绍兴的公司停止了我的二建注册及社保,但未注销我的注册信息。17年通过了一建考试,18年申请注册在上班单位的时候被退回来了,没说明理由。目前在浙江住建厅能查询到我的二建信息到15年有效,住建部网站上没有我的注册信息,请问下我这情况算挂靠吗?要怎么处理?

回答:根据《挂证专项整治通知》,201812月至20191月底为自查自纠时间。你应该在原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若原单位不配合注销,《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15:请问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在劳务公司,证书注册在派遣单位属于挂证行为吗?

回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建造师作为建筑企业和项目部的骨干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围。所以,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挂证。

问题16:建造师证在公司,公司又没买保险和给费用,咋处理

回答:抓紧买,否则赶快注销!

问题17:很多特级企业,两个省使用一个人的一级建造师,反正查不出来。

回答:社保从201911日开始,由税务统一征收,到时候就方便查出来了!

问题18:人在A省上班,证在B省,AB两省都买社保,这样也算挂靠吗?

回答:按照相关法律,一人同时只有购买一份社保,目前在各省社保系统没有联网情况,可以做到多省买多份社保,从201911日开始,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后,因为税务系统早已全国联网,两省交纳社保的情况将成为历史,应提前做筹划,建议:

1)尽早决定将证书和社保放在哪家单位;

2)另外一家单位尽早注销。

问题19:我从原单位内退出来时有解除合同和内退证明,在原单位有政策继续给交保险,我去了新单位工作,但不用新单位交保险,请问我的建造师证能不能注册在新单位!

回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要求: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并没有要求社保缴纳单位与证书注册单位要求一致,社保是证明实际工作单位的重要材料,但不是唯一材料,内退人员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是否属于挂证,请向主管部门咨询。

问题20:原单位去产能关闭,但代缴社保,执证在现单位上岗,算挂证吗?

回答:这种情况也属于人证分离,因为涉及单位去产能关闭,会不会作为特殊情况处理,还需要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问题21:离开原单位,原单位扣着证不给转出,还没有时间去处理,现在已经找到新单位,社保也是新单位在交,也算挂证了?这样不妥吧!

回答:根据《挂证专项整治通知》,201812月至20191月底为自查自纠时间。你应该在原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若原单位不配合注销,《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22:办理了注销手续后是不是要重新考试?公司以在他们公司网站删除信息,就是注销,要重新考试为由,不愿删除。现在很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公司挂证,按规定不能挂了,能不能转到事业单位?比如住建局或者水务局等工程类单位?

回答:不需要重新考试,重新申请注册即可!《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转到事业单位注册,如果与你的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同样也是挂证。

问题23:四库一平台查查很多小公司都达不到资质要求的,都给降级?在结合社保查挂证,估计很多小公司就倒闭了。如此一来是不是触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了?如果是,那么地方不查,只靠部委的力量,进展估计会很缓慢。

回答:不尽然,首先:通过社保信息系统和住建部的四库一平台,不完全依靠地方政府,可以查出“人证分离”的人员;其次,《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在指导监督(20192月至20199月底),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近期课程安排(部分)

关于举办“最新清单计价与建筑业营改增等政策解读、工程造价管控、合同纠纷司法判例分析、EPC工程管理实务暨营改增后计价合同招标对策分析及审计监督管理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2019年01月11日—15日(11日报到)      地点:广州

 

关于举办“2018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EPC工程总承包费用财务规定最新政策解读、PPP项目管理、PPP项目会计核算与建设项目审计培训班”通知

2018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      厦    门(19日全天报到)

 

 关于举办“新政策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实战管理及风险防范实务”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2018年11月29日-12月04日(29日为报到日)   地点:长沙市

2018年12月14日-12月19日(14日为报到日)   地点:南宁市

2019年01月11日-01月16日(11日为报到日)   地点:海口市

 

关于举办“2018新形式、新国标、新范本背景下业主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高级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2018年12月07日—12日(07日报到)        地点:海口市

 2018年12月13日—18日(13日报到)        地点:厦门市

 2019年01月11日—17日(11日报到)        地点:深圳市

 

 关于举办“最新工程造价管控、结算支付、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等最新政策解读暨营改增后计价合同招标对策分析及审计监督管理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2018年12月13日—18日(13日报到)       地点:南宁市

 2018年12月20日—25日(20日报到)       地点:北京市

 20190104—07日(04日报到)        地点:成都市

 20190117—20日(17日报到)        地点:海口市


 

联系人:蔡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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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3248743504@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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