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发展进入“新常态”。建筑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处于寻求改革突破的关键时期,国家也进一步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EPC)的步伐。
201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17〕19号文《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然而,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因目前尚无一套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法律法规,导致各地在落实工程总承包模式时均依据地方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推进,差异较大。
本文将EPC工程总承包招标与合同中常见的几大问题归纳汇总,并提出相应解答对策,以供工程总承包业主及承包商参考借鉴。
(一)
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明确各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将来一旦发生纠纷时应以哪个文件的解释为准?
A:招标文件中应包含EPC合同的主要条款,业主在合同条款中可明确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合同版本选择的不同也会导致通用条款中各文件优先解释顺序的不同。
例如,按照《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2017版,俗称“FIDIC银皮书”)中通用条款第1.5条约定的文件解释顺序如下:
(a) the Contract Agreement 合同协议书;
(b)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Part A-Contract Data专用条件A-合同信息;
(c)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Part B-Special Provisions专用条件B-特别规定;
(d) these General Conditions通用条件;
(e) the Employer’s Requirements雇主要求;
(f) the Schedules工程进度计划;
(g) the Tender投标书;
(h) the JV Undertaking (if the Contractor is a JV) and 联合体合资协议(如承包商为联合体的)以及
(i) any other documents forming part of the Contract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再例如,按照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通用条款第1.2.1条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如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均未明确各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双方对合同优先顺序也无特殊约定的,一般的优先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同一类型的合同文件,后签署的文件优先于之前签订的文件。
以业主方为例,如业主方希望权利最大化的,可考虑将业主起草的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在前(如招标文件、澄清函等),承包商提交的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在后(如投标文件等)。
结合工程实践,当业主方在招标文件中对实质性问题已有说明,投标文件理应响应,否则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业主方将招标文件优先顺序置于投标文件之前,合理合法,也能有效防止投标人盘外招。
(二)
EPC是固定总价包干合同
因业主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变更计价规则应如何确定?
A:如果双方EPC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1]: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一般合同中对于变更估价的确定按照以下原则处理[2]: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XX%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PC工程的设计变更依约应由业主下发变更令,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完成变更令所要求的内容提交变更估价申请(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监理人或业主对变更估价申请进行审核,承包人按照审核后的指令进行施工,从而确定变更工作量。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第十条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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