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则》),首次为招投标领域出台政策措施列明“负面清单”。《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思路和重点内容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规则》紧密结合招标投标市场特点和关切,研究提出针对性举措,共5章22条,主要包括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总则、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在审查标准方面,《规则》针对招标投标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提出7个方面40余项具体审查标准,规定了审查具体要求,重点解决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
在审查机制方面,《规则》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审查结论等内容,强调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并应当在审查过程中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
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则》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政策措施评估清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
对招投标公平竞争审查新要求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在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等。
在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等。
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相关文本中以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方式规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等。
在定标流程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以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等方式限制招标人定标权。
在信用评价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在监管和服务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在保证金管理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限定缴纳保证金形式等不合理政策措施。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规则》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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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行业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出台
为地方政府招投标政策制定提供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则》是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
从规范地方政府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角度,明确要求相关政策出台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招标投标领域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规则》正当其时,填补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空白,为政策制定机关准确理解与适用审查标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政府招标投标政策制定行为,解决地方政府部门设置招标投标交易壁垒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规则》的出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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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大市场建设部署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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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维护法治统一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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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规则》完善了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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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审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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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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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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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督职责
《规则》有助于解决招标投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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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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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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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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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
压茬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规则》的出台是行业共同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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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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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不同经营主体的平等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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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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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方向
《规则》重在落地见效
建议各地区、各部门从三方面做好《规则》的宣传与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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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平竞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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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政策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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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评估总结工作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