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明确,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每省(含区、兵团)可推荐1个城市参评,“十四五”首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2021年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A的城市所在省可多推荐1个城市参评。申报城市应具备一定规模,财力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投入需要,不得因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债务。已获得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资金支持的城市不得再次申报。
通知明确,示范城市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确定,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总数25个,综合考虑城市工作基础、工作方案成熟度、区域平衡等因素确定,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经过省级推荐、专家评审,确定入围城市名单。入围城市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示范城市。
中央财政按区域对示范城市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3年拨付到位。在地级及以上城市中,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9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10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11亿元;在县级市中,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7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8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9亿元。
示范城市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其中新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规划、强化管理,通过规划建设管控制度建设,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老区以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补齐设施短板,“干一片、成一片”。示范工作坚持简约适用、因地制宜的原则,严禁出现“调水造景”“大树进城”等不环保、不节约的情况。
通知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财政部门应建立对示范城市的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将示范城市的任务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及经验做法等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
各地在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地方海绵城市建设3年总体绩效目标以及分年度绩效目标。经竞争性选拔、公示后确定入围的城市,应由城市人民政府对3年总体绩效目标以及分年度绩效目标表盖章后报三部门备案。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后续批次示范城市申报名额等挂钩。
通知强调,各地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数量和要求推荐城市、报送材料等,并对报送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不按要求报送或申报内容明显不实的城市,将取消当年入围资格,并视情况限制今后年度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