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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 | 职称与职业全面打通!!

来源: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 时间:2019-04-10 15:05:21 浏览次数:

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近日,人社部、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1、职称等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 员级职称--技术员

  • 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 中级职称--工程师

  • 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 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2、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改进评价方式:

  •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

  •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 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 研究生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4、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 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 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 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 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6、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

7、国家增设正高级工程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共26项;

取得26项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部分对应关系,如下:

✦ 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工程师

2、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7项;

清理规范前已取得质量、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人社部文件回顾

在2018年10月,人社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文件,就“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出:

1、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 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分别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 初、中、高级一般分别对应职称的初、中、高级。

  •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2、增设正高级工程师。

  • 初级职称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 中级职称名称为工程师

  • 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 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职称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人社部发〔2012〕56号)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2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工程师

3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4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5

注册城乡规划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工程师

6

注册验船师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A级资格:工程师

B级资格: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资格:助理工程师

D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

7

注册计量师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工

          程技术员

8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人发〔2017〕118号)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9

执业药师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10

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工程师

11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经济师或工程师

1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初级资格: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资格:工程师

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

13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经济师

14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经济师

15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工程师

16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17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

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18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19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20

注册建造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工程师

2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助理工程师

23

民用核安全

设备无损检验

人员资格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工程师

24

民用核设施

操纵人员资格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工程师

25

注册建筑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26

监理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工程师

二、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职称

1

质量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2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人发〔1997〕26号

经济师

3

广告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号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广  告  师:经济师

4

价格鉴证师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经济师

5

招标师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号

经济师

6

物业管理师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经济师

7

管理咨询师

《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

经济师或会计师


文件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工程技术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3.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

4.坚持开放创新。立足我国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充分借鉴国外人才评价创新做法,积极推动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增设正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水平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向社会公开。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通用性强、适用范围广的专业评价标准由国家统一发布。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工程技术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实现现代工程技术突破。着力解决工程技术领域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以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

2.畅通评价渠道。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驻厂设点、建立代办机构、入驻办事大厅等方式建立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要积极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3.建立绿色通道。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信息、制造、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探索在相应职业资格考试中缩短工作年限要求或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结合工程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工程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评审结果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称评审结果的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3.转变监督管理方式。要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六)优化公共服务

1.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减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程技术人才评审负担。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2.加强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按照《华盛顿协议》框架规则,在健全完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以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为平台,主动参与国际工程师评价标准制定,加强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工程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增设正高级工程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引导工程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土木、水利、测绘、气象、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业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

附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2月1日


               2019最新课题计划

最新清单计价与建筑业营改增等政策解读、工程造价管控、合同纠纷司法判例分析、EPC工程管理实务暨营改增后计价合同招标对策分析及审计监督管理高级培训班

2019年04月24—4月29日(24日全天报到)                地点:武汉市

                     2019年05月22—5月27日(22日全天报到)                地点:太原市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EPC工程总承包费用、PPP项目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最新政策解读暨建设项目审计培训班

2019年04月18—4月22日(18日全天报到)                地点:成都市

                     2019年05月16—520日(16日全天报到)                地点:宜昌市

   联系人:蔡老师 18612438999 邮箱:324874350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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