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是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二是擅离职守。
三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具体情况包括:增加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擅自减少招标文件已经规定的评审因素,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评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等。
四是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是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是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是暗示或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是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如:评标时厚此薄彼、宽严不一或畸高畸低。
以上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第一、责令改正,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评标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暂停、取消评标资格。对于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直至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